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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490-2012《預拌混凝土》標準修訂建議
GB/T14902-2012《預拌混凝土》自2012年12月31日發布,2013年9月1日實施,至今已10年。2012~2022年期間,預拌混凝土銷量增加了3.4倍,達30.3億m3,年產值超過1.3萬億元,混凝土與水泥制品成為了我國建材行業中年營收入破2萬億元的產業。GB/T14902-2012《預拌混凝土》對預拌混凝土產品生產質量控制和預拌混凝土交驗過程的規范管理,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2021年,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發布了《混凝土與水泥制品行業“十四五”發展指南》,預拌混凝土行業將邁向低碳綠色高質量發展的新征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2019年9月15日印發的《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要求“建立從生產到使用全過程的建材質量追溯機制”,鼓勵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注冊建筑行業工業互聯網標識解析企業節點,通過標識解析對每車預拌混凝土產品進行全過程質量追溯。
根據《工業互聯網標識解析-主動標識載體技術白皮書》可知,工業互聯網標識解析體系是工業互聯網網絡架構重要的組成部分,既是支撐工業互聯網網絡互聯互通的基礎設施,也是實現工業互聯網數據共享共用的核心關鍵。其中,工業互聯網標識編碼是指能夠唯一識別機器、產品等物理資源以及算法、工序等虛擬資源的身份符號;工業互聯網標識解析是指能夠根據標識編碼查詢目標對象網絡位置或者相關信息的系統裝置,對機器和物品進行唯一性的定位和信息查詢,是實現全球供應鏈系統和企業生產系統的精準對接、產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和智能化服務的前提和基礎。
隨著預拌混凝土技術進步和買賣雙方質量責任的進一步明晰,GB/T14902-2012《預拌混凝土》的修訂也已被提上日程。鑒于此,文章對標準中的“預拌混凝土分類”“交貨檢驗”和“出廠合格證”三部分內容提出分析建議,以期作為修訂本標準時的參考。
1.1分析
明確預拌混凝土的分類,是預拌混凝土生產與應用單位開展質量溝通與質量控制的基礎。本標準將預拌混凝土分為常規品和特制品,且特制品包括的混凝土種類只有5種,對應GB/T14902-2012中《預拌混凝土》“4.1分類”條款,這種分類方法可能存在以下兩方面的問題:
一是劃分的依據不是很明確。“常規”即經常實行的規矩或規定,“特制”是指使適應某一特定目的或為特定目的而做。對預拌混凝土而言,“常規品”可理解為采用通常的規定制備的預拌混凝土,“特制品”可理解為采用特別的工藝或者為特定目的制備的預拌混凝土。從這個意義上說,摻入引氣劑、泡沫劑等的混凝土應屬于采用特別工藝制備的預拌混凝土,透水水泥混凝土、清水混凝土等屬于為特定目的制備的預拌混凝土,以上均應列入特制品的范疇。
二是分類不夠細化,品種不夠多,對預拌混凝土產品的精細化管控略顯不足。以泡沫混凝土、透水混凝土、清水混凝土等為例,按照現行標準分類,其均應歸屬于常規品,然而現實生產中,按照常規規則制備的上述混凝土很可能無法滿足特定的性能要求。
1.2建議
建議結合各類土木工程所需混凝土品種和能夠集中在攪拌站制備、通過運輸設備送至使用地點的、交付時為拌合物狀態混凝土的特性,進一步細化劃分預拌混凝土常規品與特制品,并擴充特制品的種類,包括但不局限于增加以下特制品:
(1)泡沫混凝土(Foamed Concrete)——用物理方法將泡沫劑制備成泡沫,再將泡沫摻入到由水泥、骨料、摻合料、外加劑和水制成的料漿中,經混合攪拌、澆注成型、養護而成的輕質微孔混凝土。
(2)清水混凝土(Fair-faced Concrete)——直接利用混凝土成型后的自然質感作為飾面效果的混凝土。
(3)透水水泥混凝土(Pervious Cement Concrete)——由粗集料及水泥基膠結料經拌合形成的具有連續孔隙結構的混凝土。
(4)大體積混凝土(Mass Concrete)——混凝土結構物實體最小尺寸不小于1m的大體量混凝土,或預計會因混凝土中膠凝材料水化引起的溫度變化和收縮而導致有害裂縫產生的混凝土。
2.1分析
對應GB/T14902-2012《預拌混凝土》“9.3取樣與檢驗頻率”中“9.3.1、9.3.2和9.3.3”條款。一方面,9.3.1中提出“……混凝土交貨檢驗應在交貨地點取樣,交貨檢驗試樣應隨機從同一運輸車卸料量的1/4至3/4之間抽取”。此規定適用于混凝土交貨地點在運輸車輛卸料口處的情況。但交貨地點在全國來看并不統一,可分三種情況:一是如果運輸和泵送工序由買方(即標準中的需方,預拌混凝土大概率用于買賣)自行負責,賣方(即標準中的供方)僅負責預拌混凝土的設計、配料、計量、攪拌,則交貨地點在預拌混凝土攪拌樓下,攪拌完畢裝車即為交貨。二是如果賣方負責預拌混凝土的運輸和泵送,則交貨地點在泵送管道的出口,通常在混凝土澆筑作業處。三是如果買方負責施工現場的泵送、塔吊吊送或溜槽自流工序,賣方負責運輸預拌混凝土到施工現場,卸料入泵機料斗、塔吊吊斗或溜槽,則交貨地點為混凝土運輸車卸料處。由于交貨地點不同,用于檢驗混凝土的試樣隨機抽取時不盡然都是在同一運輸車卸料量的1/4至3/4之間。
買賣雙方質量責任邊界隨交貨地點的移動而移動。產品質量以交貨檢驗結果為依據,符合產品買賣的本來邏輯。
另一方面,GB50204-2015《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中對混凝土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要求“7.4.1……用于檢驗混凝土強度的試件應在澆筑地點隨機抽取”。筆者認為,對于賣方負責預拌混凝土生產供應全過程,含運輸和泵送的情況,預拌混凝土交貨強度檢驗與混凝土分項工程強度檢驗可合二為一,這樣可避免或者減少不必要的重復檢驗,因為兩者的取樣地點、取樣頻率、分部工程劃分、試件制作養護測試等都是一致的。但需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明確,并按各自負責的范圍履行主體責任。
2.2建議
建議將現行標準的9.3.1條,修訂為“9.3.1混凝土出廠檢驗應在攪拌地點取樣;混凝土交貨檢驗應在交貨地點取樣,如果賣方僅負責預拌混凝土的設計、配料、計量、攪拌,買方負責運輸和泵送工序,則交貨地點在預拌混凝土攪拌樓下,攪拌完畢裝車即為交貨;如果賣方負責預拌混凝土的生產供應全過程,包括運輸和泵送,則交貨地點在泵送管道的出口;如果買方負責施工現場的泵送、塔吊吊送或溜槽自流工序,賣方負責運輸預拌混凝土到施工現場卸料入泵機料斗、塔吊吊斗或溜槽,則交貨地點為混凝土運輸車卸料處”。
3.1分析
對應GB/T14902-2012《預拌混凝土》“10.3交貨”中“10.3.1”條款。
該條規定“供(賣)方應按分部工程向需(買)方提供同一配合比混凝土的出廠合格證”,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法》。產品合格證是指生產者為表明交付的產品經質量檢驗合格,附于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的合格證書。這是生產者對其產品質量作出的明示保證,也是法律規定生產者所承擔的一項產品標識義務。
但是由于預拌混凝土產品的時效性較強,運輸、泵送過程都可能影響預拌混凝土產品質量,因此產品交付時的質量狀態是關鍵。如前所述,因為預拌混凝土買賣雙方的質量責任邊界隨交貨地點的移動而移動,產品質量以交貨檢驗結果為依據,符合產品買賣的本來邏輯。
所以原文“出廠合格證”如果意為“產品交付時的質量證明”的話,則宜改為“質量合格證”,其對應的混凝土質量評定內容也應為混凝土產品交貨檢驗質量評定,代表產品交付時的質量狀態。
3.2建議
建議將標準10.3.1條原文第一句改為“賣方應按分部工程向買方提供同一配合比混凝土的質量合格證,質量合格證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以5G、人工智能、云計算、大數據、數字經濟、共享經濟等為代表的新一輪科技革命和商業模式創新層出不窮,為混凝土與水泥制品行業轉型升級、向高端制造發展提供了技術支撐和發展環境,主動融入國家數字經濟和數字社會建設,加快向先進制造、服務型制造轉型升級,應是實現預拌混凝土行業高質量發展的可行路徑。行業新的發展形勢和特點,也是GB/T14902-2012《預拌混凝土》修訂時需要考慮的因素。本文對GB/T14902-2012《預拌混凝土》中“預拌混凝土分類”“交貨檢驗”“出廠合格證”這三方面內容進行分析,提出如下三點修改建議:
(1)結合各類土木工程所需混凝土品種和能夠集中在攪拌站制備、通過運輸設備送至使用地點的、交付時為拌合物狀態混凝土的特性,進一步細化劃分預拌混凝土常規品與特制品,并擴充特制品的種類。
(2)結合全國范圍內,預拌混凝土買賣雙方的質量責任邊界,進一步明確交貨地點,確保雙方在各自負責的范圍履行質量主體責任。
(3)將10.3.1條款中的“出廠合格證”修訂為“質量合格證”,以代表產品交付時的質量狀態。
GB/T14902-2012《預拌混凝土》的進一步修訂完善,必將對預拌混凝土產品質量產生更大、更有力的保障作用,并對混凝土分項工程質量產生促進作用。
